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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法律法规

七月法律法规

1、**公告 2016年 *670号 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9日 【生效时间】2016年10月1日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发文机关】	**
【内容提要】**决定对《*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增加一条,作为*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链接/art/2016/7/4/art_31612_754296.html

2、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40号 《关于明确特别关税起征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3日 【生效时间】2016年7月13日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内容提要】自按照《*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的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
链接/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08214.htm

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41号《关于实施腈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3日【生效时间】2016年7月14日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内容提要】根据《*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关税税则**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6年*31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5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链接/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08495.htm

4、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 *42号 《关于调整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0日 【生效时间】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内容提要】2015年根据**有关决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予以调整。申请人在向海关办理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时,对于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同时提交交通运输部门配发的、经营范围涵盖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链接/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10433.htm
5、商务部公告 2016年 *24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6月28日 【生效时间】2015年6月29日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商务部
【内容提要】2010年6月28日,*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较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
  2015年6月26日,应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对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
链接/article/b/e/201606/20160601348524.shtml

6、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 *29号 《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3日 【生效时间】2016年6月13日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内容提要】? 为落实《**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明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导向,培育对外贸易竞争新优势,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编制了《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已经**批准,现予以发布。
链接/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09040.htm


7、南京海关公告 2016年 *8号 《南京海关开展企业主动披露试点相关事宜》
【发布时间】2016年6月30日 【生效时间】2016年7月5日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南京海关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海关企业主动披露试点管理工作,明确职责权限、规范业务流程,现将南京海关开展企业主动披露试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南京海关企业主动披露试点以“属地管理、企业自愿、海关指导”为原则,企业注册地海关为企业主动披露试点工作的主管海关。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提交主动披露材料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负责。
链接/publish/portal119/tab61998/info806428.htm
8、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公告 2016年 *602号 《南关于公布*四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对台小额贸易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7月6日 【生效时间】2016年8月1日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内容提要】? 福建省商务厅、广东省商务厅,福州海关、湛江海关:
?为进一步规范对闽台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推进对台小额贸易的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对闽台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台字[2007]19号)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对台小额贸易业绩、海关监管设施等因素,现公布*四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对台小额贸易点名单,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福清南青屿、长乐松下、莆田秀屿、湄洲岛宫下和广东湛江乌石港等5个对台小额贸易点为*四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点。
二、以上5个对台小额贸易点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新的更开放管理措施,放开船舶吨位和交易金额限制。更开放管理措施具体内容按照《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台字[2007]19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链接/article/b/e/201607/201607013609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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